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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家龙与谢尚顾等人婚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龙,谢尚顾,谢实香,张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龙,男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张家龙父亲),男被执行人:谢尚顾,男被执行人:谢实香,女被执行人:张培敏,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到庭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尚顾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谢尚顾、张培敏、谢实香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6000元,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谢实香个人财产作价14325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并出具结案证明,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