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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芳,莫儒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南岸居民小组德胜中路新城湾畔花园。法定代表人向云。被执行人陈丽芳,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佛山市顺德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莫儒就,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佛山市顺德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芳、莫儒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20.76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升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