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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正元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正元,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汉族,中专文化,系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临聘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杜鹃,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正元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正元及其辩护人张杜鹃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梁正元谎称自己系白银区银西工业园管委会科长,有能力帮助张某某低价购买到白银区银西工业园车管所东侧附近的5亩土地,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梁正元自当年5、6月份至2015年8月3日间,先后5次以需要疏通关系、支付土地款、支付感谢费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9万元,挥霍。破案后被告人梁正元退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梁正元自动到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正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正元以诈骗罪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正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正元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次犯罪;恳请法院对梁正元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梁正元谎称自己系白银区银西工业园管委会科长,有能力帮助张某某低价购买到白银区银西工业园车管所东侧附近的5亩土地,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梁正元自当年5、6月份至2015年8月3日间,先后5次以需要疏通关系、支付土地款、支付感谢费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9万元,挥霍。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梁正元自动到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同日,被告人梁正元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全部经济损失49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梁正元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正元及其辩护人张杜鹃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成交确认书、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正元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正元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正元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梁正元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梁正元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对梁正元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正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士栋人民陪审员  张生发人民陪审员  宋复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思晓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