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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荆淑影与赵连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荆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荆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长汽开执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下三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三套房产的查封。二、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原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