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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06号申请人李X,女,1939年9月12日出生。申请人刘X1,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人刘X2,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X、刘X1、刘X2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董晶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申请人因遗产继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坐落在(昌平县火车站西路X宿舍)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X号楼X单元X层XX(房产号为昌移标字第X号)所有权归刘X1所有。刘X2、李X自愿放弃对此房产拥有的所有的权利。”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6)马民调(0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三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X、刘X1、刘X2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6)马民调(003)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