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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行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五女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行终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五女上诉人吕五女不服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起诉人吕五女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吕五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吕五女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范围之内。案情经过:2015年7月8号上午,我带着年仅2岁的外孙在我家的承包地里,因施工人员违法强占我的承包地,我质问他们“谁让你们来毁我家承包地的?”却被两名男子不由分说的把我按倒在地,我外孙当时吓得直哭。洛阳市重庆路分局的公安人员将我强行抬上警车,拉到该分局的派出所,有人恐吓上诉人的小外孙,是孩子在很长时间晚上惊醒,看见上诉人都害怕,不让上诉人代带。当天晚上并让上诉人签了《拘留证》。虽然后来并未实施拘留,却勒令我不准离家,必须随叫随到(涉嫌监管居住)。我认为: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我在自家承包地并保护所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执法机关的重庆路公安分局确实是是非混淆,反而把我冠以“扰乱现场秩序”的莫须有罪名,强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滥用职权,颠倒是非。二、涉案地块至今还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征收面积、补偿方案、安置措施及相关事项,本人从未见过任何公示、公告,更未签过任何征收协议。依据国家征收土地必须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的征地程序,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保护权并未转移!施工队的行为是违法强占。该案中重庆路分局不去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却对依法保护土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上诉人采取强制措施,涉嫌滥用职权,甚至枉法!综上所述: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查明:吕五女于2015年9月15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5年7月8日上午自己被带到重庆路派出所的法律依据。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于2015年9月25日所作出的洛公(重庆)信公回复0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对法律依据进行答复。2016年1月29日吕五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信息公开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传唤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提供的政府信息符合吕五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的内容,吕五女请求法院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传唤程序违法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吕五女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