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社会、冷新用等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社会,冷新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玉峰,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均兴,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社会,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新用,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石本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