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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二素诉杨秀珍,陈万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素,杨秀珍,陈万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49号原告张二素,现住包头市。被告杨秀珍,现住包头市。被告陈万兵,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素诉被告杨秀珍、陈万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素撤诉。案件受理费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