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兆辉与陆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兆辉,陆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18号申请执行人:郭兆辉,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陆伟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兆辉与被执行人陆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伟强应偿还19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7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陆伟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该房产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首封(查封案号2013瀍执字第183号)并有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