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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梅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梅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 判 长  申 亮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人民陪审员  胡祖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