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桂与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19号申请人李桂,男,地址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张立新,男,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李桂与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立新所有的吉A8Z3**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李桂单元的万元吉林省榆树市团山村王四马屯18-19号产权证号为:吉房权九五字第0一九号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