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袁海琴与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琴,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592号原告袁海琴。被告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别山镇京哈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张冠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琴诉被告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海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世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