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关于审理原告禹慧健诉被告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慧健,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05号原告禹慧健,男,1999年2月1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烟台市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禹炅秀,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烟台市开发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慧健诉被告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禹慧健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慧健撤回对被告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