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1887詹福林与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福林,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87号原告詹福林,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郑显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福林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福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