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邵豹与刘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豹,刘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邵豹,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书平,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勇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