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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敏华与赖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敏华,赖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敏华,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赖永春,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右前旗公证处(2013)前证字第1207号公证书,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乌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赖永春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XX镇的砖木平房(房屋权证号:蒙村房权证号蒙FXX**;土地使用权证号:乌镇集用(2010)第0XXXX号;面积:69.30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赖永春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敏华欠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3年7月25日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赖永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永春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XX镇的砖木平房(房屋权证号:蒙村房权证号蒙FXX**;土地使用权证号:乌镇集用(2010)第0XXXX号;面积:69.3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