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3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支行与金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3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包玉球。被执行人金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金建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广德小区47幢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2.5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24日,竞买人徐燕芳以124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建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广德小区47幢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2.5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5)萧字第F1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徐燕芳(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燕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燕芳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