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世昌隆门业有限公司、安阳朗格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盛世昌隆门业有限公司,安阳朗格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3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盛世昌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安阳朗格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世昌隆门业有限公司、安阳朗格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召鹏审 判 员 刘泽军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