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阳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52号罪犯阳涛,男,生于1982年8月1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以(2008)德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阳涛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甲、郭某某、谢某某、阳某乙丧葬费、交通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阳涛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终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0分,(其中,根据川狱[2015]77号文件规定,2013年3-7月的19分,没有计入本次减刑)月均5.52分。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阳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至2030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