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中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中亚房地产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吴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闻,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秋珊,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德阳市中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峨眉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辜亚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鑫鸿,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中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其已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中亚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