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启森与桂平市社坡镇新理村第14生产队、廖其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森,桂平市社坡镇新理村第14生产队,廖其佐,廖维健,廖其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44-1号原告杨启森。委托代理人汪洪芬,桂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平市社坡镇新理村第14生产队。法定代表人,廖其佐,该队队长。被告廖其佐。被告廖维健。被告廖其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森与被告桂平市社坡镇新理村第14生产队、廖其佐、廖维健、廖其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明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