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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辉,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辉。被执行人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接官亭。法定代表人胥忠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胥忠莲。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4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国辉。现查明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