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辉,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辉。被执行人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接官亭。法定代表人胥忠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胥忠莲。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4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国辉。现查明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胥忠莲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