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行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辉诉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海口立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海口立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琼02行初210号 原告李辉。 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向奋,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茂,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志远,三亚市天涯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海口立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庆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扬法,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海口立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4月5日以本案所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海口立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其尚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审判长 陈兴科 审判员张维青 审判员吉红 endp6nm39st3twndmk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邢诗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陈兴科校对:邢诗诗印刷:邢诗诗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印制 (共印9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