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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黄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谭发才,万莉,黄海明,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9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洪,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容,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发才,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万莉,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海明,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74—2。法定代表人彭小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谭发才、万莉、黄海明、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夕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