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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滁州长江商贸城沪众电线电缆经营部与童忠义、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长江商贸城沪众电线电缆经营部,童忠义,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5号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沪众电线电缆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3-40。经营者:范永芳。被告:童忠义,1973年6月9日出生。被告: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朝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沪众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告童忠义、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向童忠义、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沪众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告童忠义、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倪高武。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