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