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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卫成人民陪审员  肖玉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