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丰诉被申请人贺宇丽、刘国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丰,贺宇丽,刘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38号申请人张晓丰,现住松原市。被申请人贺宇丽,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刘国伟,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张晓丰诉被申请人贺宇丽、刘国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张晓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国伟账户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国伟的工资账户存款冻结5个月,每月2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