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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086号原告:高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夏鹏飞,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高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