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27号原告王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总经理。原告王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兵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康诉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88405元、鉴定费4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