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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535号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铁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锋,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细英,女,193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