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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生荣与被执行人徐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荣,徐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荣,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徐鸿,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执行的李生荣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6674.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鸿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蓓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