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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珺玲与蒋亚萍、曹保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玲,蒋亚萍,曹保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23号之一原告王珺玲,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凤远,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原告王珺玲之夫。被告蒋亚萍,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曹保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珺玲诉被告蒋亚萍、曹保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