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珺玲与蒋亚萍、曹保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玲,蒋亚萍,曹保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23号之一原告王珺玲,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凤远,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原告王珺玲之夫。被告蒋亚萍,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曹保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珺玲诉被告蒋亚萍、曹保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