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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贺海英与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海英,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395号原告贺海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含鹭。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海英诉被告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