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贺海英与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海英,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395号原告贺海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含鹭。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海英诉被告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