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646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树立,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立、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2年3月原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元旦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婚后常为琐事争吵,已分居近一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2月,原告又诉请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无任何联系,一直分居,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韩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价值480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偿还欠被告外公潘正凤的1.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原告曾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3月两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与被告无和好可能为由,诉来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对在2013年结婚时被告陪嫁格力空调一台、小型电动车一辆均无异议,但原告辩称上述物品已没有了,如果被告要求返还,原告也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6万元。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债权,关于债务,原告称无共同债务,被告称其外公潘正凤借了1.2万元给被告姐姐,后被告姐姐想通过被告还给外公,钱被告就暂时存在原告的银行卡上,后来原被告闹离婚,原告把卡挂失,也没有把钱还给我。对此,原告称该1.2万元被告借来看病的,银行卡挂失时没有这笔钱。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婚后相处不睦,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返还陪嫁的空调、电动车等物品,原告只认可有上述物品,但辩称已灭失,而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故对被告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在有证据证实后该财产的具体下落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6万元,因原被告已登记结婚,故该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有债务1.2万元,但被告称在原告银行卡里,原告否认在其银行卡内,双方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可由债权人进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