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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州天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天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华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509号原告青州天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355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杉,总经理。被告山东华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旗城大街1258号。法定代表人张广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天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年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州天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