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于洪杰与纪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杰,纪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253号原告于洪杰,男,198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纪俊杰,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杰与被告纪俊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