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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于洪杰与纪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杰,纪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253号原告于洪杰,男,198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纪俊杰,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杰与被告纪俊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