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文军与曹加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军,曹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军,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曹加刚,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何文军与曹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