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雷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38号原告:雷某,男,199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雷一丹。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雷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雷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雷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马 燕代理审判员 : 于 泽 祥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翟 东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