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赵昌茂与徐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茂,徐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68号原告:赵昌茂。委托代理人:倪剑,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擎宇,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杨华。原告赵昌茂为与被告徐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昌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昌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