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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赵昌茂与徐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茂,徐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68号原告:赵昌茂。委托代理人:倪剑,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擎宇,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杨华。原告赵昌茂为与被告徐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昌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昌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