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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庄加培与被告石狮市东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高贻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加培,石狮市东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高贻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535号原告庄加培,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石狮市东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铅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高贻昌,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颜永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朝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周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绍满,该分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加培与被告石狮市东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高贻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加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加培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