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钟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旭园路,公民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钟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0765元(其中3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1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止,其中12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2月9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以上合计310485元。但被执行人钟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某的银行存款31048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