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侯春明与罗雪林、肖末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明,罗雪林,肖末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56号申请人侯春明。被执行人罗雪林。被执行人肖末香。系被执行人罗雪林之妻。申请人侯春明与被执行人罗雪林、肖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4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雪林、肖末香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侯春明所有的坐落在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103号商铺(面积22.36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东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吴旭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肖衡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