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竹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跃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林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二十里铺村人,现住该村。鲁某某申请执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竹琴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刘跃进已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将所有案件款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