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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联社,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曲某,男,汉族,1967年5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郏民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曲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曲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松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