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程志刚与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刚,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刚,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马兰,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志刚与被执行人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3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01民终1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兰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瑶海分中心的托管金额26万元,其后被执行人马兰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上诉人马兰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履行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马兰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瑶海分中心的托管金额2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