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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晶与傅婷婷、丁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婷婷,孙晶,丁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晶。原审被告丁亮。上诉人傅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孙晶、原审被告丁亮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房产以及车辆落户地等均不在北辰区,故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因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