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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兰,王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89号原告:陈翠兰。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兰诉被告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