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兰,王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89号原告:陈翠兰。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兰诉被告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