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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志生与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69号原告:谢志生,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腾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洪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冰娥,女,30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宝亮,男,40岁,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谢志生与被告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预收案件受理费12350元,但谢志生仅缴纳1000元。谢志生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批准其缓交至一审开庭审理前。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书面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11350元,谢志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谢志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谢志生负担。审 判 长  田存明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晴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