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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科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市科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东路溪上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翁守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玉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科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洪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科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为2062元,由原告苏州倍斯维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